因此,笼统地把共享要求分为三类并不准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此外,由于宪法规范是一个体系,不同规定相互关联,因而能够提供一定程度或一些侧面的规范支持,共同构成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自由的规范依据。
由此,在宪法规范中,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范围上而且在保障力度上都获得了较大提升。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有些学者认为应结合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型资产进行量化分析。[45]非公有制经济的实践是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体现,而从党的政策转化为宪法规范,体现的则是尊重市场、尊重制度规范性。改革开放后,伴随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确立、民营科技企业的兴起等因素的影响,民营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等概念表述逐渐以新的意涵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57]其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及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个体私营经济等逐渐萎缩,民营民营企业等表述也渐渐不再使用。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第28条)。
[59]参见《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1号),2021年7月29日发布。[4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7页。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所有制形态上有所不同,但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9]因此,《共同纲领》构建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其赋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非公有成分以合法性,目的在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奠定物质基础。
此次修改与1999年修宪保持了体系上的融贯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在并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从所有制来讲,非公有制经济等同民营经济。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具有延展性。从经济成分到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转变,体现了对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统合,使非公有制经济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中。[4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含了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共同点。一些基于经济问题产生的争论,也是由于认识不清而导致的学术争论与制度之争。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理论上有多重主张,包括财产权,平等权,言论、结社自由,人格权,劳动权,概括性合法权益,以及一般性的经营自由。[3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56]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上,首先要遵守宪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原则与精神,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真正给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平等的环境,妥当安置法律调整和政策话语的功能,使非公有制经济依宪依法健康发展。这一变迁过程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
由此,非公有制经济从政策概念变为法律概念,并进入宪法话语体系,体现了执政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律的探索,并创造性地提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共同发展的理念,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经济成分获得宪法地位留下了必要的规范空间。[51]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地位、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是国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应有之义。
例如,毛泽东在同工商界人士谈话时表示:在社会物资还不充足的情况下,实行新经济政策,保留一部分个体私营经济。[58]参见《民营企业的提法欠妥》,载《求知》1998年第5期,第42页。此时,多种经济成分与各种所有制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关联,以平等保护理念统一了人们的认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3.1999年修宪:非公有制经济正式入宪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论述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1]韩大元:《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载《法学家》2005年第3期,第11页。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采用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限定,这表明并不是任何一种所谓的经济形式都属于宪法认可的非公有制经济。1993年修宪第一次在序言中增加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通过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保护,进而通过人权条款和基本权利对个体的保障从而呈现出‘公私二元'的结构。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5]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页。反过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需要通过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对比才能得以凸显。
特别是针对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基于包容审慎的经济和法律政策,即使形式法律未适时赋予其合法性,也要采取授权等方式容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这一表述意味着两种经济形式在宪法上获得了平等地位。[49]参见韩大元主编:《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宪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8-70页。
在1975年《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空间变得更为狭窄。[34]张军:《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启示》,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166页。
[44]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产生新的变化的前提下产生的,客观定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形成理性合理的关系结构。总体上,目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离宪法规定、原则与精神要求仍有距离,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完全解决。
(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国家除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外,还要履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5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17日,第1版。
[38]参见刘长忠:《中国个体私营经济作用日益凸显》,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12/12-04/4381888.shtml,2023年8月10日访问。国家应当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成立、合法经营、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依法退出市场等各项自由权,并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相应条件。这种国家保障义务的核心是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使之具有国家发展目标内涵。总之,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是我国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结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具有丰富的规范意涵。
实践表明,多使用宪法文本中出现的词汇,更有利于形成公众的认知与社会共识。随着 1982年《宪法》对个体经济合法地位的明确,个体经济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迅速发展。
[52]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联,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也需要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同时还需要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包括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共同发展,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却有意区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张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此外,由于宪法规范是一个体系,不同规定相互关联,因而能够提供一定程度或一些侧面的规范支持,共同构成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自由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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